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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国庆、中秋节日期间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时间:2025-10-28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区各市场经营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及自媒体从业者:

  2025年国庆、中秋“双节”将至,为切实维护全区广告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广告发布过程中的重点注意事项作如下提示:

  广告基本行为准则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广告内容应当健康文明,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严肃政治议题等开展商业营销炒作。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引证内容须表明出处,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不得使用不规范、不完整的中国地图;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军队、部队、“特供”“专供”“内供”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绝对化用语。

  广告不得宣扬过度消费、公关送礼、奢侈浪费等违背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其他重点领域广告发布规范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不得发布对观光、娱乐、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旅游广告。

  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的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同时,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进行等同对比。此外,还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私募理财产品广告、有关虚拟货币和交易的宣传广告等。

  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酒等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方面造假,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广告基本行为准则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出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禁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伪造专家、名人形象发布广告或虚构“人设”进行营销。

  温馨提示

  “双节”期间,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节日广告市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xfts/202509/t20250925_2795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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