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1批次不合格食品
发布时间:2020-02-26作者: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在2019年12月济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该县微山县夏镇兴莲水果坊销售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7日,在微山县微山县夏镇兴莲水果坊抽取“香蕉”(抽样单编号:NCP20370800433930019、购进日期:2019年12月17日),经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01月14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2020年1月15日将香蕉《检验检测报告》:NTC201901120971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该单位并由店长张开利当场确认签收。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未发现剩余同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要求该单位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
微山县微山县夏镇兴莲水果坊负责人确认签收了“香蕉”《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TC201901120971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香蕉是微山县夏镇兴莲水果坊于2019年12月17日在薛城区钱江市场流动摊贩购进,共购进200Kg,购进价格为2.8元/Kg,销售价格为3元/Kg,被抽样1.3Kg,剩余的已销售完毕。
微山县夏镇兴莲水果坊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使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自由裁量原因和依据,对微山县夏镇兴莲水果坊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40.00);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微市监食罚[2020]23-2-002号。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原因排查及商超整改情况。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微山县夏镇洋洋青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出现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问题。
五、移送通报情况。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联合微山县农商物流园向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商户培训、讲解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杜绝生产环节中的违规添加,加强采购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注意事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热线12345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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