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三生泰香餐厅采购的鸡蛋被检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公布
发布时间:2020-03-04作者: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三生泰香餐厅采购不合格鸡蛋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
?
表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NCP33060219115217 |
样品名称 |
鸡蛋 |
购进日期 |
2019-11-11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越城区三生泰香餐厅 |
检验结论 |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9-12-10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9-12-11 |
?
表2 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20公斤),货值(283元);已销售数量:(20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2)封存数量:(0公斤)。(3)召回数量:(0公斤)。未完全召回的原因:1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剩余的用于制作菜肴。 |
原因排查 |
不明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2020年3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3)已于(2020年3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0〕49号。具体处罚: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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