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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发布时间:2023-01-06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稳步提高参保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近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出台。

  新规明确,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范围,将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市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外籍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参保范围具体包括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驻本市武警官兵,在本市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市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保流动人口的子女等。

  新规降低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实现与职工医保起付标准相统一,即住院(含特殊门诊)患者在本市分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从原来的50元、400元、800元调整为50元、300元、700元,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700元。同时,为方便本市参保的在校大学生回户籍地就医,新规放宽了大学生就医地限制,对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大中专、技校参保对象经备案在户籍地所在地市内定点医院就医的,按本市市属同等级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新规实施后,住院(含特殊门诊)患者在本市分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从原来的90%、75%、55%提高到92%、82%、65%,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从原来的最低33%提高到45%。居民医保大病医保分费用段的赔付比例分别从原来的60%、65%、75%提高到70%、75%、80%,大病保障水平将平均提高5—10个百分点。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补助从原来的顺产1000元、剖腹产1500元提高到顺产1300元、剖腹产1800元(含300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市域外从原来的顺产800元、剖腹产1200元提高到顺产1100元、剖腹产1300元。

  据悉,新规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郭雅莹 王月清)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gzdt/bmdt/202301/t20230105_60869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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