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2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一、印发《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十五条,五个附件。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应范围和区域。第四条,明确了不同的托育机构应到何部门注册登记。第五条,明确了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经营范围应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第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学前教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应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增加“托育服务”业务范围。第七条,明确了登记机关对托育机构实行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信息推送相关部门。这条主要是考虑到方便卫生健康备案、公安部门对托育机构安全防范、应急管理部门对托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托育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第八条,明确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第九条,明确了托育机构应当规定时间内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第十条,明确了托育机构通过何种方式登陆备案系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第十一条,规定了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第十二条,规定了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第十三条,明确了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登记备案有关信息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附件有托育机构备案APP二维码、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zcjdl08/27627.h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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