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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2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这次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2018年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正式印发,要求各有关部门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为落实《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2019年8月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强化了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确定、生产、流通、使用、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也有利于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实施意见》在结合自治区实际,开展具体实施工作的过程中有哪些特色?

一是在保障基本方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完善目录联动管理机制,保证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

二是在保障供应方面,注重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同时完善采购配送机制,推进医联体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完善“省际联盟”联采机制。坚持自治区特色的县乡村一体化捆绑配送模式,提高配送集中度和配送效率,强化采购配送结算全程监督和管理。加强短缺预警应对,通过监测预警及早应对药品短缺问题,多渠道、多方式保障基本药物不断档、不缺货。

三是在配备使用方面,强调各级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应达到一定比例,三级医疗机构比例不低于20%,二级医疗机构比例不低于4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不低于60%。注重基层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做好衔接,鼓励各地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实现上下联动,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小病在基层、康复回社区提供用药保障。

四是在保证质量方面,结合我区基本药物监管的实际情况,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注重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联动,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逐步淘汰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进一步强化基本药物是“安全药”、“放心药”的特点。

五是降低负担方面,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物的激励约束机制。注重与医保支付报销政策做好衔接,兼顾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方面的需要,明确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为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蒙药参照医保甲类药品报销。最大程度减轻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 

三、《实施意见》的实施,将为群众带来哪些利好实惠?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关系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施意见》的实施,将从以下方面惠及人民群众。一是国家基本药物覆盖面更广,品种数量不仅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还聚焦癌症、儿童等病种,为不同疾病患者提供了多种用药选择。二是更好满足分级诊疗需求,鼓励探索各级医疗机构统一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厂家、价格,解决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不衔接问题,为患者在基层就近就医提供更多便利,让患者少跑路、少花钱。三是基本药物质量更有保证,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同时通过实施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检,加强生产环节监督检查等措施,为患者提供质量安全信得过的药品。四是基本药物供应更有保障,在有效解决“已短缺”药品供应的基础上,特别加强“易短缺”药品风险监测预警,把提早防范作为解决短缺苗头问题的重要措施,为患者提供持续生产供应的基本药物,让患者不再为买不到药而忧。

四、《实施意见》如何有效推动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   《实施意见》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以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为主线,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从多个角度促进基本药物优先使用。一是提高基本药物认知度,要求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医保报销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属性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二是加大基本药物培训力度,要求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普遍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全面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三是加强临床使用监测,建立健全及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监测网络体系,完善药品监测、报告、评估机制。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并定期进行通报。四是以盟市为单位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完善采购供应、医保支付等相关环节政策,重点围绕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药品使用监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等内容,整体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有哪些措施更好地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可靠?   《实施意见》从生产、采购、使用、评价、监管等多个环节明确要求,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一是加大产品抽检力度,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二是加强现场质量监管,着重对基本药物生产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生产,保质保量。三是加快提高药品质量,落实鼓励支持我区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中进行标识,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时提供信息服务。四是建立优胜劣汰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逐步淘汰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五是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建立企业诚信记录和违法违规退出机制。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jw.nmg.gov.cn/doc/2019/09/04/2781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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