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健康食品在线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 《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9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制定背景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纳入其中。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全面实行行政事项许可清单管理,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为加强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障职业病诊断医师合法权益,结合前期我省《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在征求全省相关机构和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医师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标明《办法》出台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各部门职责。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认定,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市卫生健康委对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诊断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资格认定。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根据诊断范围分为五个类别,《办法》对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人员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步骤。

  (三)从业规则。主要对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从业规则进行了规定。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取得的诊断类别内结合执业医师证注册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超出其取得的诊断类别及执业医师证注册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四)考核与管理。职业病诊断医师需要参加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周期为3年,内容包括医师的专业能力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按照工作量和工作质量并重的要求,三类情况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考核。《办法》还对职业病诊断医师证书的变更、补发或注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五)附则。文件有效期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zcjd/wdjd/202407/t20240718_474411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食品安全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健康食品在线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宝珍品中医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健康食品在线网 jksp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21927号-88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

北京宝珍品中医医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