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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多部门联合会商保障短缺药品稳定供应

发布时间:2024-08-09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近日,自治区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了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吴发宝介绍,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区域内供应不足或不稳定的药品。为加强药品短缺风险预警,自治区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进行重点监测。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供应来源少,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重点关注基本药物和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及特殊人群等用药。《办法》明确了自治区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根据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监测信息、各地报告的短缺药品信息、多源采集的监测信息等综合分析,形成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品种,将允许企业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办法》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公安厅等13个自治区会商联动机制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对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及时处置,做好生产、配送、采购、储备等相关工作,并加强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的价格异常监测预警,强化价格常态化监管,加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保障自治区药品供应。“我们将健全完善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短缺药品会商联动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不断加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预警,强化价格常态化监管,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等问题,满足临床基本用药需求提供有力保障。”吴发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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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jw.xinjiang.gov.cn/hfpc/xwxc1/202408/93eb2e34889641c4a48250435369d75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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