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纠治校园餐饮问题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8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开展以来,阳泉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校园餐饮进货查验、人员管理、监管执法不严格不到位及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全面深入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问题线索,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1.阳泉市平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定县某小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6月24日,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小学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食堂餐厅灭蝇灯未发挥其正常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的规定,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具有重要意义。
2.阳泉市平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定县某中学校学生食堂清洗、消毒记录不全案
2024年6月24日,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平定县某中学校学生食堂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清洗、消毒记录不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清洗、消毒记录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本案紧盯学校食堂容易忽视的记录留存问题,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警示学校食堂切实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餐饮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各项管理规定。
3.阳泉市平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定县某学校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专柜存放案
2024年6月24日,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平定某学校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学校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专柜存放,该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规范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4.阳泉市平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学食堂未按规定对炊具进行定期消毒案
2024年6月25日,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定县某小学(在校师生 103人)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炊具进行定期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5.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定县某小学校操作间未设置洗手设施等案
2024年6月25日,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平定县某小学校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操作间未设置洗手设施;洗消设施不能满足需求;库房内未设置灭蝇设施;预进间内洗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食品添加剂小苏打未存放于食品添加剂专柜,使用记录不完整,无专用称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s://scjgj.shanxi.gov.cn/xwzx/jczc/202408/t20240828_96420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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