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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30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冀卫办职健函〔2024〕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疾控中心、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省第八人民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工作规则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按本规则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遴选的职业健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组成的,为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包括职业病防治工程技术、体检诊断、职业病鉴定三个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以及专家的抽取、委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家资格审核、专家库建立、换届及调整等工作;

  (二)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的工作需要,抽取专家开展工作;

  (三)组织专家库建设管理等相关会议;

  (四)组织专家研究重大问题,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五)专家库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包含的专业领域如下:

  职业病防治工程技术库:包含冶金、化工、轻工、煤矿与非煤矿山、有色金属、建材、建筑施工、电力、机械、烟花爆竹、纺织、医药、畜牧、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放射卫生检测和评价等专业。

  职业病体检诊断库:包含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血液内科、肾病学专业、内分泌、免疫学、变态反应、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骨科、医学影像科〔包括超声诊断专业〕、神经肌电图、临床检验、高千伏X线投照技术、法律等专业。

  职业病鉴定库:包含以上两个专家库的所有专业。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省卫生健康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使用专家的依据。

  第七条 专家劳务费和差旅费由委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章 专家入库和退出

  

  第八条 专家原则上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任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第九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职业健康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工作;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满2年(工程防护专家可遴选不超过10%的特别优秀的高资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千伏X线投照技术专家可遴选具有3年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从事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参与职业健康业务和技术评审、质量控制、诊断鉴定、管理咨商、现场检查、检测、评价等职业健康工作。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确属专业稀缺人才、行业领军人物或有重要影响力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条 专家按下列程序入库:省卫健委发布专家遴选需求,符合条件的专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除外),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当地市级(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专家材料进行初审,限额择优推荐至省卫健委。省卫健委复审通过后,可确定入库。省直等单位的专家经所在单位和省卫健委审核通过后,可确定入库。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予以退出并公布。

  (一)推荐单位或本人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被除名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其他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与回避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能力确认、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等省级职业健康业务工作需专家支撑时,原则上使用三个专家库的专家,不再另设专家库。若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同意,可临时使用专家库外专家。临时使用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应按以下流程:

  (一)组织抽取。按照专家抽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采用随机抽取为主、人工抽取辅助的方式,由至少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二)联系确认。逐一电话通知被抽取专家,确认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条件再次抽取,直至满足要求。

  (三)纪律告知。专家人选确定以后,专家委派单位应在执行任务前,将相关信息或资料事先告知或交付专家,通知其做好准备(特殊情况或有保密要求的除外)。执行委派任务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抽取专家的相关信息,专家本人不能擅自与被检查单位联系。

  第十四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专家在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专家及专家直系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专家委派方或服务方发现专家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经核实后,应暂停工作,并重新抽取专家直至满足要求。

  

  第五章 专家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专家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地方职业病防治规划、政策措施、法规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二)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

  (三)参加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健康工作督导、调研和抽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等活动,提出专业、客观意见;

  (四)参与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五)参与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工作;

  (六)参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工作;

  (七)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等工作;

  (八)参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九)参与职业病防治科研和技术咨询工作;

  (十)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纪律,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财务规定。

  (二)积极参加省卫生健康委或有关单位委派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工作任务;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不得擅自以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违规参加各种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布。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及以上无故未完成委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库正常活动的;

  (二)擅自以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违规参加各种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四)应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为谋取私利弄虚作假,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遵守本规则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被相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

  (八)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工作规则,或共享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资源。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40576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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