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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放射诊疗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5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卫规〔2024〕9号

   

  自治区疾控局,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有关工作,减轻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拟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等部分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优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与“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两项政务服务事项可一次申请,同步办理。实施一次申请的,对“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涉及的申请材料“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实施容缺受理,通过内部共享方式获取。

  二、医疗机构已取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需新增放射性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事项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取得相应的批复后,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三、医疗机构变更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设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不再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变更设备与原设备为同种类设备;

  (二)变更设备的主要参数屏蔽防护要求不高于原屏蔽防护设计或施工要求;

  (三)射线装置的主射线方向、中心位置未发生改变;

  (四)使用的场所和设备符合现行防护标准要求;

  (五)未改变原有机房的屏蔽防护设施。

  放射诊疗新设备安装后,出具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证明材料,并提交放射防护效果和放射诊疗设备性能验收检测报告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四、医疗机构诊断用移动式X射线设备(用于床旁X射线摄影或透视检查等可移动的医用X射线设备,无固定机房的建设项目),以及车载式诊断X射线设备,可不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提交放射防护效果和放射诊疗设备性能验收检测报告进行办理。

  五、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除介入放射学和近台同室操作用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不再要求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由建设单位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报告内容及结论真实性负责。

  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查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与“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事项,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组织实施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审核和相关技术材料审查等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放射诊疗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放射卫生专家的培训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同时强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10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优化放射诊疗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wjw.xinjiang.gov.cn/hfpc/zhgl7/202410/e52972be25a9443fb0c67193363240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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