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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03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3〕54号)的精神,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健全“柔性执法”等制度,我委起草了《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以下简称“一目录五清单”)。

  二、主要解决问题

  本清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坚持分类检查,做到有效监督。编制《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从重行政处罚清单》,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边界清晰、裁量有度,与我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形成良好衔接,形成全省相对统一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三、重点说明问题

  (一)为何《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的检查方式均为“一般检查”

  为避免遗漏监督检查职责,56类行政检查事项系依据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主要法规进行分类,而每一类行政检查事项中涉及不同的检查事项,故检查方式均明确为“一般检查”,另外设置兜底条款,即“国家及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对检查方式或检查要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市县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检查要求”或将“一般检查”变更为“重点检查”。

  (二)制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之一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清单系梳理《贵州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违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规定,明确不予处罚事项9项以及具体的适用情形。

  (三)制定《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在《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裁量档次第一档为“警告”处罚的违法行为中进行确定,考虑到该类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一档为“警告”,危害后果相对轻微,故将部分违法行为列入《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同时梳理《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等规定明确的免予处罚事项。

  (四)关于《从重行政处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因现行从重处罚的规定,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针对卫生健康领域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该清单中对于适用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表述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另外,吸收委机关相关执法处室、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结合执法实践反馈的意见,新设造成患者“死亡、伤害”等从重处罚情形,但对应新设的从重处罚情形属于《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顶格处罚幅度,未超出法定处罚幅度。

  (五)《一目录五清单》与《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如何适用

  《一目录五清单》系在《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五类裁量标准,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若存在重合矛盾的,优先适用《一目录五清单》。

  四、其它需重点说明问题

  《一目录五清单》发布后,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直接适用,同时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请省卫健委解释说明。


原文链接:https://wjw.guizhou.gov.cn/zwgk/jcxxgk/zcjd/wzjd/202412/t20241230_86434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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