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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6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修订背景

  为认真落实《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适应我省卫生健康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后的新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第2号)规定和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共同修订了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修订原则

  一是对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立改废的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进行调整,并将国家和我省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精神融入到基准条款的修订中。二是根据我省卫生健康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按照专业化、法治化和标准化的原则,对裁量权基准的事项名称、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依据、具体情形等进行修订。三是根据国办意见,参照省司法厅《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各执法事项裁量名统称为“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XXXX裁量权基准”。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综合梳理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立改废情况和省司法厅对我委2023年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审核意见,结合我省卫生健康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此次裁量权基准修订范围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6个方面。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河北省献血条例》的施行,新增了对人体器官买卖、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条件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等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基准内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废止,删除了相关裁量内容。共新增了21条,删除了9条,修改了30条。

  (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分别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规则和裁量权基准合并,将文字表述的适用规则镶嵌于裁量基准表格体例之中,直观、简约,便于执行。

  (三)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优化行政许可审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增加了15项具体情形,删除了3项具体情形,合并了28项具体情形,调整了59项办理条件,规范了82项申请材料。

  (四)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调整了9项内容,增加了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4项,依法清理了不属于行政确认的事项4项,删除了因国家卫生健康委文件废止而失效的事项1项。

  (五)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调整了奖励扶助范围和年龄条件。

  本文件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冀卫规〔2023〕1号)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卫规〔2023〕2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jd/40549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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