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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6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闽卫人口〔2024〕45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查询),为做好我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原则上当年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的,于下一年度停止发放扶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补助资金后,及时、足额发放到符合政策的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确保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扶助资金发放工作。
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统一发放扶助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按照代理服务协议要求,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完善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三方对账机制。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要按不少于20%的比例,对当年新增扶助对象和已享受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抽查审核。往年扶助对象和已享受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根据需要抽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开展抽查。
五、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因绩效因素导致扶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以补足。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fgwj/zxwj/202408/t20240819_65037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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