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4-09-03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市监规发〔2023〕8号
五市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的工作实施细则,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3年11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
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检机构指承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以下简称区厅)组织的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承检机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问题导向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能力与要求
第四条承检机构要明确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区厅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各项要求,保证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工作质量。
第五条承检机构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纳入业务培训计划,对承担区厅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合同期内培训时长不少于40学时。培训、考核工作应做好记录。
第六条承检机构应加强质量控制工作,制定内部抽样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方案,满足对数据有效性和准确性的质量控制要求。质量控制工作应做好记录。
第七条承检机构从事区厅委托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相关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二)明确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样品处置等工作制度;
按照计划安排、合同约定以及区厅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抽样检验任务;
(四)承担抽样任务时,应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抽样人员和设备;按照规定支付样品购买费用;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工作,同时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填报完整、准确的抽样信息;规范使用抽样检验文书;抽样结束至样品送达承检机构实验室期间,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样品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五)采集的样品按照时限要求交接,制备以及存放符合相关规定和样品包装标示的要求,避免混淆、污染;对保质期较短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在保质期内开始检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六)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七)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属于问题食品的,按照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按规定时限立即上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向区厅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处(以下简称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报告;
(八)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分析研判,形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分析报告;
(九)备份样品按规定保存和处置,处置程序按照区厅样品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十)委托项目合同书中注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承检机构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应当立即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报告。
第九条承检机构原则上不得分包、转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应当经区厅书面批准同意,并且分包行为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书面报告:
(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单位名称、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三)与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股份关系、长期委托检验合同、战略合作协议等利益关系的;
(四)不能按要求承担抽样检验工作的;
(五)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承检机构管理主要是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项目合同书要求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执行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承检机构管理应当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数据退修(解锁)、不合格率和风险发现率、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等内容。所有考核管理结果纳入对承检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盲样测试考核:区厅组织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关的盲样测试;
(二)留样复核检验:从已检样品的备样中随机抽取相关备样,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测。
第十五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组织检查组对承检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由检查组提出检查结论。现场检查主要是日常检查、验收检查或针对承检机构存在被投诉或被举报、数据系统性异常、不合格率或风险发现率低、初检结论被推翻、留样复核检验和盲样测试考核未通过、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开展的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常规抽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必要时联合区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等部门共同开展。
第十六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每月组织对承检机构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待抽样检验任务完成后对承检机构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数据的退修(解锁)情况和承担任务的不合格率(风险发现率)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根据掌握的承检机构日常工作情况,对承检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的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按照计划和合同的安排以及区厅要求,抽样检验任务完成情况;
(二)复检、异议的受理、审核与答复;
(三)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区厅依据考核管理结果对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同时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情况将作为区厅下一年度委托(招标)抽样检验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合格结论被复检机构推翻的,承检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书面报告原因分析情况。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初检结论被推翻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视情给予通报:
(一)一项次未通过盲样测试考核的;
(二)一项次未通过留样复核检验的;
(三)承检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出现错误,每季度扣分累计高于10分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的;
(五)其他情形。
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导致对抽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视情形约谈该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承检机构出现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区厅认可的;
(二)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检验结论经复检被推翻的;
(三)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
(四)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
(五)数据抽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六)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
(七)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的;
(八)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送检验结论等抽样检验信息的;
(九)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告的;
(十)应主动报告但未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十一)其他未按照区厅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视情形取消剩余任务量:
(一)未通过区厅组织的现场检查的;
(二)两个及以上项次未通过区厅组织的盲样测试考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盲样测试考核的;
(三)两个及以上项次未通过区厅组织的留样复核检验,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留样复核检验的;
(四)未通过区厅组织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交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
(六)承检机构出现三次及以上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并导致异议被区厅认可的;
(七)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检验结论经复检被推翻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八)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的;
(九)拒绝、阻挠、逃避区厅组织的监督检查的;
(十)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十一)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谎报、瞒报、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三)抽样检验工作出现差错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实检验报告的;
(五)存在物料不平衡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整改后核查未通过,承检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后审核仍未通过的;
其他需要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整改要求如下:
(一)对于限期整改及被约谈的,承检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提交整改材料,审核未通过或未按要求提交整改材料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二)对于被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在暂停期内向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提交整改材料,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组织专家审核,必要时安排现场核查。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的,恢复抽样检验任务;未通过的应根据审核意见继续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第二十七条承检机构被暂停以及合同期内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区厅可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时限等情况,将抽样检验任务重新委托给正在承担抽检任务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承检机构。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暂停以及合同期内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区厅对承检机构下达处理结果通知,承检机构为区内的抄送区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其上级主管部门、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厅委托的其他承检机构;承检机构为区外的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厅委托的其他承检机构。
第二十九条发现承检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区厅相关处室做好督促、指导;需要撤销资质的,由负责案件查办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区厅撤销资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承检机构考核管理所需费用及相关抽样检验费用纳入区厅年度食品抽检经费预算。
第三十一条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区厅对承担全区各市、县(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机构延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4日。
附件:1.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2.承检机构盲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3.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
4.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5.承检机构数据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6.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数据退修(解锁)考核工作细则
附件1
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综合考核评价,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参照《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对承检机构组织进行的综合考核评价,适用本细则。
1.3职责划分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负责综合考核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综合考核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
2.检查和考核内容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根据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各承检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数据退修、不合格率和风险发现率、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等内容。
3.工作要求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在每个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考核评价情况,并根据各项考核结果对承检机构进行评分和排名。
4.结果评价
对各承检机构的各项考核内容按照一定的权重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进行考核。各项考核内容权重分配见附表。
5.处理
5.1形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通报,通报各承检机构和有关部门。
5.2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区厅承检机构委托(招标)抽样检验任务的重要参考。
附件 1.1
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表
考核内容 | 权重 | 计分方式 |
盲样考核 | 15/100 | 盲样考核所有项目全部通过计为15分,1项不通过计为5分,≧2项不通过计为0分。 |
留样复核检验 | 15/100 | 留样复核检验所有项目全部通过计为15分,1项不通过计为5分,≧2项不通过计为0分。 |
现场检查 | 25/100 | 原则上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原始满分为100分。以现场检查分 数为成绩,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
数据抽查 | 25/100 | 原则上每月数据抽查一次,年终考核记录总成绩。原始满分为100分,多次错误数量累计计算。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
数据退修 (解锁)情况 | 5/100 | 根据日常检查数据退修(解锁)结,计算数据退修(解锁)得分情况,原始满分为100分,多次错误数量累计计算。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
抽检不合格率和问题发现率 | 10/100 | 监督抽检不合格率排名第一,计10分,每递减一个名次,减1分。风险监测问题发现率排名第一,计10分,每递减一个名次减1分。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
日常工作 质量考核 | 5/100 | 根据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赋分。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
附件2
承检机构盲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承检机构盲样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参照《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对承检机构组织进行的盲样考核,适用本细则。
1.3职责划分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负责盲样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盲样考核方案、确定项目、收集及评价考核结果等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不参与区厅抽样检测任务的机构负责盲样制备及发放工作。
2.考核要求
2.1考核项目
盲样考核应至少包括2个理化检测项目和2个微生物检测项目,原则上应为相应承检机构承担任务所覆盖的检测项目或资质能力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确定盲样考核项目时应重点考虑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实验操作较复杂、难度较高的检验项目。
2.2盲样
各考核项目应有多个浓度水平的样品。样品应进行随机编码并粘贴标签,标签上包含项目名称和样品流水号,不含组别信息。
2.3检测方法
盲样考核项目检测应选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
2.4结果评价
不同考核项目的评价方法,由考核办依照《CANS-GL02: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等制定,并在考核方案中列明。
3.程序
3.1制定考核方案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应在每次盲样考核前制定考核方案,包括考核项目、考核对象、考核时间等。
3.2盲样制备
区厅委托开展盲样考核的技术机构参照《CANS-GL03: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ISO/IEC1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盲样制备、混合、分装、定值等。针对每项考核项目,制定专门的作业指导书,包括样品情况、检测方法、结果报送要求等。
3.3盲样发放和检测
区厅委托开展盲样考核的技术机构将盲样考核通知文书(见附件2.1)、考核文件、盲样和作业指导书寄送至被考核的承检机构,寄送过程应符合盲样储存要求。
告知参加盲样考核的承检机构按照作业指导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和检验原始记录加盖公章后提交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
3.4结果评价
盲样考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结果满意视为通过,结果基本满意(可疑)或不满意视为不通过。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或未按要求提交检测结果和检验原始记录的承检机构,盲样考核结论为不通过。
3.5考核报告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及时对各承检机构盲样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4.处理
4.1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及时将考核情况通报参加盲样考核的承检机构和相关机构。
4.2对未通过盲样考核的承检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2.1
盲样考核通知书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 中承检机构盲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现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盲样考核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年 月 日
附件3
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参照《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对承检机构组织进行的留样复核检验,适用本细则。
1.3职责划分
1.3.1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负责留样复核检验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留样复核检验方案并组织实施。包括确定考核样品和考核项目、接收处理考核样品、开展结果评价等。
1.3.2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指定承检机构作为留样复核
检验机构。
2.考核要求
2.1留样复核样品
每次留样复核检验,应从每家承检机构至少调取 3 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的留样。对同时承担多食品种类任务的承检机构,应根据承担任务情况从不同类食品抽检任务中调取留样,所选取的留样距离食品保质期结束不少于一个月。
2.2留样复核项目
综合考虑样品均匀性、风险程度、不合格率与样品分装需求等情况确定留样复核项目。每个留样检验1-3个项目。
2.3留样复核检验方法
留样复核检验应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国家和区厅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当上述标准和规定有多个检验方法时,应采用初检机构使用的检验方法。
2.4结果偏差限值
不同检验项目留样复核结果与初检结果偏差的最高限值,由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并列入考核方案。
3.程序
3.1制定考核方案
3.1.1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负责留样复测的组织管理工作。
3.1.2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负责制定留样复核检验考核方案。方案应包括考核样品、项目、方法、考核时间等内容。
3.2调取样品
调取样品时,应向承检机构出具留样复核检验通知文书(附件 3.1)。
留样复核检验样品由承检机构按通知要求送至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指定的复验承检机构(以下简称复验机构),运输过程应符合样品储运条件。
3.3样品接收、处理
复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及时核对样品信息、检查样品运输条件及样品状态,确认无误后办理样品接收手续。样品存在问题无法接收的,应立即联系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退回并重新调取样品。
3.4样品复核检验
复验机构依照考核方案中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留样进行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结果报送至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复验机构应将检验剩余的样品与原始记录妥善保存备查。
若复验结果与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之间的偏差超过限值的,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将样品送至其他复验机构进行复核。两次复验结果还不一致的,由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组织专家作出最终结果判定。
3.5考核数据汇总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应及时对留样复核检验结论进行汇总分析。
4.结果判定
4.1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与复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之间的偏差在限值以内的为满意,视为通过。
4.2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与复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之间的偏差超过限值的,判定为不通过,结果基本满意(可疑)或不满意视为不通过。
5.处理
5.1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审核汇总结果后,通报承检机构。
5.2对通过留样复核检验但存在问题风险的,承检机构应当针对相关问题开展全面自查,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5.3对未通过留样复核检验的承检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3.1
留样复核检验通知书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中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现于 年 月 日从你单位调取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留样,并于日内将样品送达至(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指定的机构)。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年 月 日
附件4
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参照《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或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会同区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对承检机构组织开展的现场检查工作。
1.3职责划分
1.3.1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或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会同区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
1.3.2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或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会同区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负责现场检查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包括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依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等。
2.内容和人员
2.1检查内容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检验能力保持情况、委托协 议或合同约定内容及承诺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 实施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实验室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等。
2.2检查人员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或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会同区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根据相关要求选派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其中组长 1 人,组员不少于2人。检查组人员不得与被考核的承检机构有隶属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当具有丰富的食品检验 机构管理经验,熟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组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机构工作或管理经验。承检机构人员作为检查组成员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或区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应委派人员参与检查,并负责沟通协调工作。
2.3检查依据
食品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抽检监测工作计划、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等。
3.程序和要求
3.1检查对象
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现场检查主要是日常检查、验收检查或针对被投诉或举报的、数据抽查问题较多、承担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检出率异常、未通过盲样考核及留样复核检验等承检机构。
3.2检查准备
3.2.1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前,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或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会同区厅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处组建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检查组成员。
3.2.2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准备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实施情况、拟抽查的样品、检查所需的文件资料等。
3.2.3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一般提前向被检查的承检机构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4.1)。
3.3现场检查程序
3.3.1现场检查开始前,检查组长应确定检查员分工、检查重点等。检查员应签署承诺书(附件4.2)。
3.3.2检查组应向承检机构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说明现场检查程序、内容、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附件4.3),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及其他需配合事项。
3.3.3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应按照要求,对现场检查表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综合进行结果判定。
3.3.4现场检查可采取抽查原始记录、查阅文件资料、现场问询等方式,可复制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电子数据等进行现场取证。
3.3.5检查组长应召集检查员,研究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检查发现的问题,并与被检查的承检机构进行沟通。
3.3.6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4.4)、《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附件 4.5)、《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证据汇总表》(附件4.6)。
3.3.7检查组向承检机构现场反馈检查情况,要求其在《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等文书上签字、盖章。接受检查的承检机构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上注明。
3.4承检机构拒绝、阻挠、逃避现场检查的,检查组应将相关情况报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
3.5检查组应撰写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如实报告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证据材料、检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4.结果评价
现场检查采用综合评分法判定检查结果,满分为100分,以《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4.4)为依据进行综合打分,得分≥80分的,现场检查结果为通过;得分<80 分,现场检查结果为不通过。
附件4.1
现场检查通知书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中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现于年月日前往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工作,望你单位遵守纪律要求,配合完成现检查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年 月 日
附件4.2
检查员现场检查承诺书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文明礼貌。
二、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三、认真执行现场检查安排。
四、客观反映现场检査情况,如实记录,公正评价。
五、未在被检查的承检机构兼职或担任顾问。
六、与被检查的承检机构有利益关系的,主动申明并回避。
七、除需提交的证据资料外,不索取其他资料。
八、检查期间按照规定标准食宿,不携亲带友。
检查人员:
日期:
附件4.3
检查员现场检查纪律要求
现场检查人员对承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准由被检查机构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检查机构的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
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不准参加被检查机构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
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泄露或利用现场检查结果信息、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检查机构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现场检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承检机构可直接向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纪检监察组或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处反映。
(以上纪律要求由检查组组长现场宣读)
附件4.4
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
承检机构:检查日期: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现场检查 | 分值 | 检查记录 | 结论(符合、基本 符合、不符合) | 得分 |
1、实验室基本要求 | 1.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追溯关系,有关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完整,法律关系清晰 | 1.检查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0.5 | | | |
2.承担检验任务证明文件 | 0.5 | | | | ||
1.2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 3.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1 | | | | |
1.3 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和监督抽检项目相一致的检验能力 | 4.对照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检查承检任务项目 | 3 | | | | |
1.4 实验室人员满足检验要求,检验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 | 5.调取相关档案,检查技术管理人员是否具有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熟悉承检食品品种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2 | | | | |
6.调取相关档案,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是否不少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人员总数30%,熟悉承检食品品种的检验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1 | | | | ||
7.调取相关档案,检查承担承检任务的抽检负责人或骨干是否参加省级或以上的抽检培训;其他人员是否经过相关培训 | 2 | | | | ||
1.5 正确配备符合标准规范的检测设备、标准物质,且按法定计量要求实施量值溯源;有使用管理和记录 | 8.检查检验设备、标准物质档案、量值溯源证书 | 2 | | | | |
9.抽查5 台以上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记录应完整、规范 | 3 | | |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现场检查 | 分值 | 检查记录 | 结论(符合、基本 符合、不符合) | 得分 | |||||
1、实验室 基本要求 | 1.6 试剂、耗材的验收领用 | 10.检查试验用水验收领用记录 | 1 | | | | |||||
11.检查关键耗材验收领用记录 | 2 | | | | |||||||
1.7 检验标准现行有效,检验方法进行技术确认 | 12.针对承检任务,检查检验标准有效性确认记录和开展检验的方法确认记录 | 1.5 | | | | ||||||
13.针对复检,检查复检使用检验方法的有效性 | 0.5 | | | | |||||||
1.8 设施及环境条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有相应的环境监测、控制条件和记录 | 14.检查实验室环境设施和监控记录 | 5 | | | | ||||||
1.9 各类文件归档保存完整有效 | 15.检查使用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有效性 | 1 | | | | ||||||
16.随机抽取相关档案检查 | 2 | | | | |||||||
1.10 建立与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 17.检查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记录,应完整、规范 | 2 | | | | ||||||
2、抽检工 作要求 | 2.1 对承检任务进行有效的合同评审 | 18.检查承检任务的合同评审记录 | 1.5 | | | | |||||
19.承担样品复检的,检查复检机构核对确认初检机构提供的复检样品与填报申请书一致性记录 | 0.5 | | | | |||||||
2.2 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 20.抽检工作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 | 1 | | | | ||||||
21.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工作管理制度 | 1 | | | | |||||||
2.3 按照计划和合同的安排以及要求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任务 | 22.食品复检的工作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 1 | | | | ||||||
23.有防止伪造检测数据或结果行为的相关程序和措施 | 1 | | | | |||||||
24.检查制定的抽检实施方案 | 2 | | | | |||||||
2、抽检工作要求 | 2.4 制定与承担任务相一致的检验质量控制计划并实施 | 25.检查针对承检项目实施的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计划,覆盖抽样、检验、数据上报等关键环节 | 2 | | | | |||||
26.检查计划执行的记录 | 1 | | | | |||||||
2.5 承担抽样工作的,抽样符合规范要求 | 27.检查是否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 | 3 | | | | ||||||
28.抽查10 份原始抽样记录、样品流转信息等材料,检查抽取的样品是否符合计划或合同规定品种,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可溯源性 | 3 | | | | |||||||
29.检查所抽样品的保存条件、封签的完整与规范性 | 2 | | | | |||||||
2.6 样品制备与管理 | 30.检查是否制定了样品制备作业指导书 | 1 | | | | ||||||
31.检查样品制备过程是否按要求实施 | 1 | | | | |||||||
32.检查制备后的样品存放是否满足相应的样品存放条件 | 2 | | | | |||||||
33.检查样品的唯一性标识与状态标识 | 2 | | | | |||||||
34.检查是否有防止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 2 | | | | |||||||
2.7 原始记录规范性、符合性、真实性、安全性检查 | 35.抽查10 份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照指定的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实施检验 | 3 | | | | ||||||
36.检查记录是否规范、真实、完整 | 2 | | | | |||||||
37.检查是否同时做平行试验 | 3 | | | | |||||||
2.7 原始记录规范性、符合性、真实性、安全性检查 | 38.检查对明显高于或低于通常检验结果的异常值、或临近标准限量值的检验结果、或不合格检验结果,是否采取复核等相关措施予以处理 | 2 | | | | ||||||
39.检查是否有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 1 | | | | |||||||
2.8 检验报告规范性、符合性、准确性、合法性检查 | 40.抽查10 份检验报告,检查报告是否按照规定格式出具,内容完整、准确 | 2 | | | | ||||||
41.检查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是否与批准证书一 致 | 1 | | | | |||||||
42.检查是否有更改检验报告的作业指导书并执 行 | 1 | | | | |||||||
43.检查是否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 | 2 | | | | |||||||
2.9 按照规定要求报送检验结果等相关信息 | 44.发现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的,确认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指定部门 | 2 | | | | ||||||
45.发现检验方法可能存在问题的,是否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可提出完善检验方法的建议 | 2 | | | | |||||||
2.10 备份样品的保管和处理 | 46.制定了相应制度 | 2 | | | | ||||||
47.检查保管和处理记录 | 2 | | | | |||||||
3、工作纪律 | 3.1 保密制度落实情况 | 48.抽样工作是否提前告知被抽样单位 | 2 | | | | |||||
49.是否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有关抽检信息 | 2 | | | | |||||||
3.2 分包检验情况 | 50.检查是否有分包检验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是否经区厅批准同意 | 2 | | | | ||||||
51.复检工作不得分包 | 2 | | | | |||||||
3.3 恪守职业道德方面 | 52.检查是否存在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检数据结果等信息行为 | 2 | | | | ||||||
53.检查是否存在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 | 2 | | | | |||||||
3.4 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方面 | 54.检查是否存在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 2 | | | | ||||||
55.检查在实施监督抽检期间,是否存在接受企业同批次产品委托检验的行为 | 2 | | | | |||||||
56.其他影响检验数据、结果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 | 2 | | | | |||||||
结论 | | |
检查组人员签字:
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检机构盖章:
附件4.5
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
检查日期:
序号 | 存在的问题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检查组签字:
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检机构盖章:
说明:1.表中空间不足,可附页。2.此表签字复印件无效。此表一式二份,检查组和被检查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4.6
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证据汇总表
承检机构: 检查日期:
序 号 | 问题描述 | 对应问题 | 提供人签字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
9 | | | |
10 | | | |
11 | | | |
12 | | | |
13 | | | |
组长签字:
附件5
承检机构数据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报送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参照《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对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信息进行抽查(以下称数据抽查),适用本细则。
1.3职责划分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负责数据抽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并依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等。
2.内容和方式
2.1主要抽查以下抽样检验数据信息:
样品信息。主要检查抽样单、检验报告上的样品信息与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一致。
(2)食品类别。主要检查样品分类是否正确。
(3)检验项目。主要检查检验项目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和区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一致。
(4)检验方法。主要检查检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和区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重点检查检验方法检出限、定量限、适用范围是否正确。
(5)检验结果。主要检查检验结果的格式是否规范、计量单位是否正确。
(6)判定依据。主要检查判定依据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和区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是否一致。
(7)检验结论。主要检查检验结论是否存在应判未判以及误判错判。
其他。数据上报时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数据规范性和准确性的内容。
2.2检查方式:主要核查承检机构在信息系统上报送的抽检数据以及上传的样品照片、抽样单和检验报告等(附件5.1)
3.工作要求
3.1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每月组织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数据抽查。
3.2数据抽查范围为上个月承检机构完成检验并报送检验数据的信息。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时间段、特定来源的样品进行数据抽查。承检机构未完全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列入抽查范围。
3.3原则上对每家承检机构的数据抽查比例不低于10%。
3.4被抽查样品由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随机抽取。原则上应包含相关食品大类的所有细类,重点为合格样品信息。
4.工作程序
4.1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每月抽取样品并开展数据抽查工作。发现同一承检机构当季度出现3批次以上相同问题的,可对该承检机构当季度完成检验的全部样品进行检查。
4.2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及时汇总数据抽查情况,每年完成《数据抽查问题清单》(附件5.2)、《数据抽查无问题样品清单》(附件5.3)、《数据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4)、《机构数据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5.5)。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每季度将数据抽查结果通报各承检机构。
4.3对于抽查发现的问题,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应及时与承检机构核实,如实记录核实情况,并通知承检机构进行数据退回和修改。承检机构有异议的,区厅 食品协调抽检处应告知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反馈食品协调抽检处。
4.4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收到承检机构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承检机构反馈。
5.结果评价
5.1 数据抽查采用综合评分法。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对抽查问题进行核实,并依据《数据抽查表》(附件5.1)进行扣分。扣分等于每类问题对应分值乘以相应问题个数的总和(扣分=(问题1*分值+问题2*分值))。
6.处理和整改
6.1对于每季度扣分累计高于10分的承检机构,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应当通知其5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6.2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定期通报承检机构数据抽查情况。
附件5.1
数据抽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说明 | 分值 |
1 | 超计划范围抽样 | 根据抽检计划,是否存在抽取计划范围以外食品类别的情况 | 2 |
2 | 是否按要求在规定区域、环节、场所抽样 | 根据规定区域、环节、场所范围进行核对 | 2 |
3 | 抽样时间是否在任务下达之前 | 部分机构在任务下达之前提前完成了抽样,导致抽样时间在任务下达之前 | 2 |
4 | 样品信息填写错误 | 根据样品信息核对上传的电子抽样单及系统填报信息,同时注意系统信息是否与抽样单一致 | 2 |
5 | 食品分类错误 | 包括食品大类、亚类、品种和细类 | 2 |
6 | 检验项目与细则等规定不一致 | 根据抽样检验细则等核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 2 |
7 | 检验方法与细则等规定不一致 | 根据细则等规定核对标准号及指定序号方法、重点核对方法检出限等内容 | 2 |
8 | 检验结果填写内容、格式等错误 | 根据相应标准要求核对结果填报的单位、格式等 | 2 |
9 | 判定依据与细则等规定不一致 | 根据细则等规定核对标准中相应指标的判定值是否错误,最大允许限是否与标准要求一致 | 2 |
10 | 检验结论错误 | 抽检单项或样品结论判定错误;结论形式错误,如抽检合格项填写为不判定项 | 3 |
11 | 风险监测检验项目与计划不一致 | 根据风险监测计划要求核对项目 | 2 |
12 | 风险监测检验方法与计划不一致 | 根据监测方案核对标准号及指定的第几法、方法检出限等内容 | 2 |
13 | 风险监测判定依据与参考值不一致 | 根据风险监测参考值核对判定值(限量值、检出值等)是否错误 | 2 |
14 | 风险监测检验结论错误 | 结论判定错误(如问题项判定为不判定项);结论形式错误(如监测不判定项填写为合格项) | 3 |
15 |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 / | 1 |
附件5.2
数据抽查问题样品清单
填报单位:年
序号 | 样品基本情况 | 抽查发现的问题 | 承检机构 改正情况 | 备注 | ||||||||
承检机构 | 样品编号 | 食品大类 | 食品细类 | 检验类型 | 检验结论 | 问题类型 | 问题描述 | 判定依据 | 核实情况 | |||
1 | | | | | (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 | (合格/不 合格/不判定/问题) | | 1.机构填 报内容; 2.正确内容 | | | | |
2 | | | | | | | | | | | | |
附件5.3
数据抽查无问题样品清单
填报单位:年
序号 | 检验机构 | 样品编号 | 食品大类 | 食品细类 | 检验类型 | 检验结论 | 备注 |
1 | | | | | (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 | (合格/不合格/不判定/问题)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附件5.4
数据抽查情况汇总表
汇总单位: 年
序号 | 食品大类 | 被抽查承检机构 | 检验类型 | 样品总数 | 抽查样品数 | 抽查比例 | 有问题的样品数 | 问题数 | 备注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附件5.5
机构数据抽查结果汇总表
被抽查承检机构:年
序号 | 问题样品编号 | 抽查发现的问题类型 | 抽查发现的问题描述 | 扣分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11 | | | | |
12 | | | | |
扣分合计 | |
附件6
承检机构数据退修(解锁)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退修(解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参照《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对承检机构组织进行的数据退修(解锁)考核,适用本细则。
1.3职责划分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负责退修(解锁)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结果评价等工作。
2.时间和内容
2.1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每年对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的退修(解锁)情况进行考核。
2.2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根据承检机构数据退修(解锁)的类别、频次、检验报告结论、是否涉及信息公布等情况进行评分。
3.程序和要求
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每年汇总承检机构数据退修(解锁)情况,填写《承检机构数据退修(解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2),并按照数据退修(解锁)评分表(附件6.1)进行打分。
4.结果评价
数据退修(解锁)情况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值分配具体见附件6.1。
5.处理
5.1区厅食品协调抽检处将数据退修(解锁)情况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5.2对每季度被扣分数高于100分的,通知承检机构针对相关问题自查并整改。
5.3对连续两个季度被扣分数均高于100分的,通知承检机构开展全面自查、限期整改并报告。
附件6.1
数据退修(解锁)评分表
序号 | 字段 | 每批次样品每个字段分值 |
1 | 食品类别 | 10 |
2 | 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结果判定、结论 | 10 |
3 | 标准值、产品明示值 | 10 |
4 | 样品名称 | 5 |
5 | 生产企业相关信息 | 5 |
6 | 被抽样单位相关信息 | 5 |
7 | 规格型号 | 5 |
8 | 生产日期 | 5 |
9 | 其他 | 2 |
附件6.2
承检机构数据退修(解锁)情况汇总表
年
序 号 | 申请 机构 | 抽样 编号 | 样品 名称 | 完全提 交时间 | 申请性质(退修/解锁) | 修改 字段 | 修改 内容 | 原样品 结论 | 现样品 结论 | 是否为系统原因(证明材料) | 机构 联系人 | 电 话 | 申请 时间 | 处理 日期 | 处理 结果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cjg.nx.gov.cn/zfxxgk/fdzdgknr/wjfb/202312/t20231205_4372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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