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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健康科普行为指引(试行)》发布

时间:2025-09-15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科普工作,向公众提供科学、权威、及时、有效的健康科普内容,营造清朗的健康科普环境,近日,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健康科普行为指引(试行)》。

  

  天津市健康科普行为指引

  (试行)


  

  本指引适用对象为天津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政策,确保科普内容符合主流核心价值观,不得传播、发布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二、恪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弘扬新时代卫生健康职业精神,维护行业形象与公信力。自觉抵制一切破坏行业形象、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维护健康科普的良好生态。

  三、保持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健康科普内容应基于最新临床指南或权威研究,引用数据时注明来源,及时更新科普内容。避免使用绝对化表述,不得传播未经证实的“偏方”或伪科学。

  四、保持健康科普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注重受众需求,根据不同人群(如老年人、儿童、慢性病患者等)需求定制内容,语言通俗易懂。不得在互联网平台批量发布无实际科普价值的同质化内容,并诱导关注、点赞、收藏和分享,甚至违规导流获利。

  五、保持健康科普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参与可能影响科普客观性的商业合作,拒绝对科普内容的违规干预。单位和个人网络媒体账号不得与不良营销团队、广告公司合作进行健康科普信息发布,不得将已认证的科普账号交由其运营。不得以健康科普名义,诱导患者到特定医疗机构就诊,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类信息,或对以上商品进行直播带货等不当牟利行为。

  六、发布积极向上、科学严谨的健康科普信息,明确科普与诊疗界限,不夸大疾病治疗效果、不制造健康焦虑,不宣泄负面情绪,杜绝虚假错误信息,对尚存争议的医学内容需明确标注,避免误导公众。不得制造低俗、猎奇话题博取关注、无底线蹭流量。

  七、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分享病例时要隐去可识别信息,确保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即使获得授权也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八、尊重知识产权,引用他人内容需获授权并注明出处,不得盗用、抄袭他人作品。不得发布未添加显式标识的由人工智能生成合成的健康科普内容。

  九、积极开展跨学科协作,联合多学科专家共同创作优质健康科普产品,提升科普内容的全面性、专业性与可传播性。持续学习健康传播知识和新媒体技能,关注公众对科普内容的反馈,持续优化内容质量。

  十、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工作人员以本单位职务身份开展健康科普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健全健康科普评价、激励机制,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科普能力培训,持续提升健康科普水平。

  

  本指引由市卫生健康委进行解释,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

  


原文链接:https://wsjk.tj.gov.cn/XWZX6600/YQFKDT1752/202508/t20250823_7118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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